马国华律师亲办案例
竞报采访马国华律师《与植物人离婚》
来源:马国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06-11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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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植物人离婚被判不准



成了植物人的儿子使年迈父母的生活陷入了绝境 摄影/本报记者 赵小军

本报记者马晓娟报道 丈夫突然成了植物人,妻子苏铃在照顾他半年后,将丈夫送回了婆婆家。随后以“无力支撑这种不幸”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11月6日,怀柔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,驳回了离婚起诉。

父母艰难照顾

已成为植物人的韩小阳,住在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。记者刚到他家,就看到门口屋檐下各种药的包装盒堆成了“小山”,用过的导管散落一地。

房间内,60多岁的老母亲正给儿子喂药,由于韩小阳只能通过插在鼻子上的导管吃东西,所以母亲只能先把药丸碾碎,用筷子搅拌成稀糊,再倒上水,灌到导管里喂服。此外,每天给儿子翻身也是他们必做的任务。

两位老人边伺候儿子边掉泪,“一天得给他翻七八回身,我们年纪都大了,万一哪天没人管了,可怎么办啊?”

韩小阳的母亲今年62岁,父亲72岁,韩小阳42岁。从2005年6月开始到今天,韩小阳每月要花去医疗费近600元,而他的母亲说,一家的月收入还不足200元,每年卖一次栗子也只有2000多元。

妻子提出离婚

据接手该案的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李爱平介绍,苏铃与韩小阳于1989年结婚,并育有一子,婚后两人的日子过得还算顺当。

但2004年10月的一天,韩小阳上班时突然脑干出血,住院治疗两个多月,不幸变成了植物人。

2005年6月,苏铃将丈夫送回了婆婆家,开始正式与其分居。今年8月,到法院递交离婚诉状,称自己在丈夫患病后已“筋疲力尽……无力支撑”要求离婚,并请求法院将他们婚内所购房屋判决到她名下。
离婚前提是儿媳给13万

经调查,李爱平发现韩小阳原单位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19万元。考虑到韩小阳已无工作能力,单位在向他一次性支付近17万元后,解除了劳动合同。但韩小阳并未拿到钱,除了赡养父母的3万元,其余14万元都被苏铃领走。

韩小阳的母亲说,法官做过调解,他们家同意离婚,只要儿媳妇将房款分出一半,另外再返还儿子单位半数补偿款,两项共计13万元,但遭到苏铃的拒绝。

11月6日,怀柔法院对本案做出宣判,驳回了苏铃的离婚请求。法院认为,婚姻以感情为基础,现在韩小阳因患病不能自理,苏铃应进行扶助照顾,而不能因此认定与丈夫感情破裂。至于涉及的单位补偿款如何分配问题,怀柔区法院已经另立一案,本周正式判决。

妻子:没钱还要养孩子

昨天,记者联系到了苏铃。“我的难处太多了,可谁都指责我不好。”苏铃说,“我就是一个农村妇女,每天靠做小时工、给人家看摊过日子。还要抚养8岁的儿子,我手里没有钱,单位给的钱这两年全给韩小阳看病了,孩子也要生活费。我现在手里什么钱都没有。”

苏铃表示,“从心里说,我和小阳生活这么多年,不可能没感情,可是现在他有父母照顾,我必须养好孩子,这也是对他最好的交代吧。我每天打工赚钱全为了给孩子创造好的学习生活环境。”

韩家周围的邻居也告诉记者:“苏铃平时为人挺和善的,出事前没听说过和丈夫吵过架,和公婆关系也不错。”

律师说法  财产分割清楚 可以裁定离婚

对此案,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国华对判决提出了不同看法。马律师认为,婚姻是以男女双方有正常履行婚内职责和婚姻功能为前提。而韩小阳已无法表达感情,不能继续履行婚内义务,如果男方在有监护人照顾(其父母承担)、财产分割清楚的情况下,可裁定离婚。

同时,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,双方婚后的生活都应由他们的婚内共同财产负担。目前苏铃对丈夫仍有扶养义务,如果离婚,在分割财产时,应优先考虑补偿韩小阳。且根据《婚姻法》,夫妻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

婚姻学家  于法应酌情考虑 于情女方值得同情

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学会理事安秋焱老师认为,妻子的处境也值得同情,法律上应酌情考虑。年轻的妻子还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力,如果硬用法律把双方婚姻维系,从人性角度说,对妻子也不太公平。但是,变成植物人丈夫目前确实需要经济、生活上的照顾,妻子在追求幸福生活的前提下,应该在经济上给予丈夫支持。

(本文均为化名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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